南沙客运港:珠海海岛航线旅客订票须知
订票须知 Notice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须知适用于我司营运及代理的南沙客运港返珠海海岛线水路客运航线旅客及其行李运输。
2、旅客购买或持有承运人按本须知发售之船票,即表示已接纳本须知所列各条规定。
3、本须知自2022年9月15日起生效实施,之前版本同时废止。
第二条 购票
1、旅客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在我司售票处及属下各代理点或微信、官网等线上渠道实名购买船票。
2、年龄超过6周岁但不超过14周岁或者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的未成年人,应购买半价票;身高超过1.5米或年龄超过14周岁者,应购买全价票。对有成年人陪伴的年龄不超过6周岁或者身高不超过1.2米,且不占用座位的未成年人免费并出具免费票(1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计入乘客定额);每一位成人旅客可带两名持免费票的未成年人,超过两名未成年人时,应按超过的人数购买半价票。
3、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其有效证件购买半价票。
4、年满60周岁的长者,可享有优先购票的权利,应购买长者票。
5、持有效证件的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及老幼病残孕等旅客,可享有优先购票的权利。
6、寒假和暑假期间,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就读的学生,可凭其有效证件购买半价学生优惠票往返各一次,仅限于学校和家庭居住地之间。
7、旅客凭票乘船,只限于船票注明之日期、航线、班次,逾期无效。
第三条 乘船
1、旅客应按船票指定的日期和航班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的乘船码头,并按码头工作人员的指引进行安检、候船及登船。航班开航前五分钟停止入闸。
2、承运人有权拒绝接载任何酗酒、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精神病患者或被承运人认为其行为不检之人士。
3、旅客被发现无票乘船或使用失效船票或经伪造、涂改船票者,承运人加倍计收全价票票款。儿童未按规定购买船票的,须补足差价。
4、承运人落实安全措施保障旅客登离船及船舶航行途中之安全。旅客在乘船港、客船上或到达港,均需遵守承运方职员或代理人所发出的指示,以防发生意外。
第四条 退票及改乘
1、旅客在距船票票面开航时间2小时(含)以前退票的,按票价的10%核收退票手续费;在距开航时间不足2小时退票的,按票价的20%核收退票手续费;开航后船票作废,不予退票。
2、有效船票可改乘船的日期、班次、舱等,收取改票费10元/张。往返套票只限在相同航段作变更。
3、来回套票使用一程后剩余船票不予办理退票手续。
4、线上不支持改签,旅客如需改签,请在原航班开航至少60分钟前于出发港码头改签,出发港将收取改签手续费每张船票人民币10元。
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承运人责任,以致船期更改或取消,承运方将于当日在港站码头、各代理点及微信、官网等线上发布有关通知,旅客可凭船票在一个月内到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票款全额退回,旅客亦可办理免费改乘,逾期作废。
6、南沙客运港及其代理(包括微信、网站等)出售的船票,由南沙客运港负责船票的退改。桂山岛、外伶仃岛售票处及其代理出售的船票,由对方港口负责退改票操作,执行对方的相关退改票规定。
第五条 旅客携带行李限量
1、每一旅客可免费携带总重量20公斤(免费儿童减半),总体积0.3立方米的行李。每一件自带行李,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5米(杆形物品2米)。超过部分按超限行李收费。
2、超限行李收费标准:重量超出部分每5公斤20元。体积超出部分每0.1立方米20元。
第六条 禁止携带物品及违例之处罚
1、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及有毒物品;
2、可能传染疾病或发出异味之物品;
3、可能损坏船舶或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之物品;
4、攻击性武器、弹药;
5、影响客轮清洁卫生之禽畜;
6、由于旅客刻意伪装、掩饰自带上述物品造成事故或损失,当事人或责任者要承担全部责任;
7、为防止上述禁止携带之物品被带上船,确保旅客及船舶安全,承运人或承运代理人的值班人员有权要求旅客打开行李物品进行检查,旅客应给予配合,承运人有权拒绝不合作者乘船。
8、旅客将禁止携带之物品带上船,对船舶或其他旅客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为了旅客及船舶的安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上述不准携带之物品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须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各种事故之责任与免责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船舶故障以及各种意外原因而造成航班取消、或航程中断、或改靠就近港口、或误点抵达、或中途换船,恕不提前通知,承运人不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滞留、阻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2、非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随身携带之行李、财物之损害或遗失,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
3、非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之死亡、损伤、疾病等,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
4、船上之一切设备由于旅客有意或无意而引致之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之旅客伤亡的赔偿
1、由于船舶意外事故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旅客之伤亡,由承运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2、由于船舶意外事故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旅客之伤亡,其家属或本人应在出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赔偿要求,并向承运人提供必要的证明证据,逾期将视作自动放弃索赔。
第九条 适用法律
1、本须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制订。
2、因本须知所发生的争议或赔偿要求,均由承运人当地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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